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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十月起实施

1999-05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综合消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,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,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该条例所称导游人员,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,接受旅行社委派,为旅游者提供向导、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。对导游人员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。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,必须取得导游证。

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必须经旅行社委派,应当佩戴导游证。并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,进行导游活动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,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。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,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。应当遵守职业道德,着装整洁,礼貌待人,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、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。

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,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。

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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